2010年12月23日星期四

Amina違反感化令判囚6周

Amina襲警罪  違反感化令判囚   
20108月,Amina Bokhary(cop slapper)因醉酒駕駛被檢控,承認襲警(assaulting of police officer)等3罪,裁判官阮偉明輕判感化令(probation order)一年、罰款8000元及停牌1年。罰款的部分,五千元是沒有提供呼吸樣本(failing to providea breath specimen),而三千元是不小姐駕駛(careless driving)。阮官訂下七項感化條件,包括立即在3個月內到美國 加州Betty Ford治療中心住院戒酒、回港繼續接受酗酒治療(to attend alcoholics anonymous meetings)、每4個月聽取進度報告、接受精神及心理治療等。
東區裁判法院(Eastern Magistrates' Court)在內庭聆訊後,裁定Amina在 七項感化令條款中,違反了五項。署任主任裁判官胡雅文(acting principal magistrate, Amanda Woodcock)指出,由於Amina不再適合感化令,所以撤銷其命令。而在撤銷命令後,可考慮判罰500元或監禁,但罰款不足以反映Amina襲擊罪行的嚴重性,所以除了監禁外,別無選擇。因此,胡官判Amina入獄6周。
評:Amina已是第三次犯襲警罪,被判感化令後,未依令行事,這種違令行為與其犯罪時的突發精神狀況無關,可說是蓄意違反。法官判她入獄,可謂自食其果。此案亦可證明香港的司法制度,仍可算是「法律之前,人人平等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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