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1月18日星期二

律政司沒有公平公正地檢控Amina

2011年1月17日明報社論批評Amina一案,律政司沒有公平公正地提出檢控,損害了香港的司法公正。謹此貼出該社論,供大家分享。

Amina案控方一錯再錯 律政司須交代
【明報社評 2011.01.17】雖然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的侄女Amina已經入獄,但是案件引起的公眾質疑仍未止息。該案在選擇控罪時已被質疑「放生」Amina,上周律政司向上訴庭要求加刑時,律政司代表再次犯下離奇的「低級錯誤」,無法出示案例致Amina再獲「鬆章」。同一宗案件,家世顯赫的Amina,一而再、再而三獲「鬆手」厚待,公眾自然質疑,是連串巧合?是檢控當局質素低劣致接連犯錯?還是司法界出現包庇的惡行?這案是律政司近年最嚴重的污點,律政司長黃仁龍必須深入調查後向公眾交代,挽回港人對司法公正的信心。

律政司上訴無呈交案例   低級錯誤令人難以理解
有襲警前科的Amina在電視鏡頭前掌摑警員,獲輕判感化,引起公眾嘩然;除了法庭的判刑備受公眾質疑外,案件的檢控過程、所選擇控罪,均是疑點重重。
1Amina酒後駕駛逆線撞向旅遊巴,2008年高院已確定逆線所構成危險的程度屬危險駕駛,律政司不以危險駕駛罪名檢控,選擇控以不小心駕駛罪名,是第一度「鬆手」。
2)根據法例,襲警可循兩條例檢控,一例較重一例較輕,近年在遊行示威中涉嫌襲警者有多人被控以較重的一條,但引用檢控Amina的卻是罪責較輕的一條,明顯與案情的嚴重程度不相符,是第二度「鬆手」。
3Amina原本涉嫌在被補後於警署內再掌摑一名女警,有報道指出,辯方初時直接向警方案件主管提出談判,以承認另外3項控罪換取不檢控在警署內襲警,被案件主管拒絕。後來辯方直接向律政司提出,律政司遂諮詢警方案件主管的上司,該上司未諮詢案件主管就決定接納,是第三度「鬆手」。
後來Amina因違反感化令被改判入獄,本來輿情已告平靜下來,豈料上周律政司就Amina拒絕提供呼氣樣本一罪向上訴庭要求改判即時監禁時,再次出現令人大惑不解的情節。
4)當上訴庭法官要求代表律政司的副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(Kevin Zervos)提交案例時,薛偉成卻未能呈上,其實,這類案例很多,只要花十來二十分鐘翻查量刑案例,就可以找到。薛偉成的「漏招」,使人難以理解。上訴庭最後只將Amina的停牌期由1年加至3年,毋須監禁,法官批評律政司未能協助法庭(unhelpful)。如是者,Amina再次被「放生」。
一連串的「巧合」,發生在一個家族與香港法律界有千絲萬縷關係的被告身上,結果一個人得到放生,但卻令整個司法制度蒙上陰影,令人懷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但有些人卻「更平等」。
不同意香港已出現「法律特權階級」的人會指出,上述只是毫無根據的猜測,沒有證據證實有人包庇被告;然而,司法公正不單要得到落實,還要被公眾清楚看見。在Amina一案中,司法公正明顯未能「被公眾看得見」,公眾對香港法治的信心明顯已被動搖。
包庇特權或檢控出錯   同樣損害司法公正
退一步來說,即使沒有人包庇Amina,也沒有所謂「法律特權階級」存在,一切只是檢控當局接連出錯,才導致公眾產生錯覺,如果這是事實的話,問題同樣嚴重。
在同一宗案件,負責檢控的一方接連出錯,兩度引用過輕的罪名提出起訴,檢控質素明顯出現重大缺失;上周代表律政司上訴的副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未能呈上案例,更屬「低級錯誤」。
香港正嚴厲打擊醉駕,律政司代表上庭前,理應對相關法律觀點及案例均做好充分準備,如今非但放生了Amina,還變相確立拒絕「吹波」也可以輕判的先例。法律界一直盛傳薛偉成是下任刑事檢控專員的大熱門,地位如此重要的官員,竟然犯上如斯嚴重的錯誤,加上一個接連犯錯的檢控當局,市民懷疑和擔憂檢控質素低劣是有根據的。
不論是檢控質素拙劣,還是包庇特權,都是對香港法治的嚴重損害,不能視為個別事件,不應隨Amina入獄而不了了之,律政司還欠公眾一個具說服力的交代。立法會相關的委員會應主動跟進事件,向官員提出質詢,律政司長黃仁龍必須主動了解事件,並向公眾交代,方能挽回市民大眾的信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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